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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問題. 發問者: Fang ( 初學者 3 級)
發問時間: 2010-12-30 16:18:31
解決時間: 2011-01-05 20:15:40
解答贈點: 22 ( 共有 1 人贊助 )
回答: 1 評論: 0 意見: 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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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生在分手後
被女方告知懷孕了
女方決定自己生自己養
男方自認沒有權力干涉
所以只能靜觀其變

我有在知識裡看到一些相關問題的回答
但是
還是有些疑問

第一個問題是:
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」,民法第1065條第1項訂有明文。所以非婚生子女如果經過「生父」撫育者,就發生「認領」之效力。

===>關於這個..知悉算嗎?還是要有給錢或禮物等實質上的東西才算"撫育"?




第二個問題是:
關於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問題。
(1)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,要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。(2)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,可以享有「探視子女」之權利(會面交往權)。(3)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,如果雙方協議不成,可以請求法院裁定訂之。

===>以沒有婚姻狀況下,小孩一出生監護權在男方還女方?如果女生自行報戶口會影響建護權給誰嗎?如果一開始監護權給女方,發現女方不適合帶小孩,可以在變更監護權嗎?如果女方要走監護權,又不讓男方探視子女,之後要告男方棄養,這樣棄養罪名成立嗎?


因為那個男方
現在是我的男友
所以我想知到正確的法律問題
有知道的人幫我解惑
謝謝







2010-12-31 09:12:09 補充

知情的定義聽起來好像模糊不清?
知道懷孕這件事情跟知道小孩到底有沒有生下來
這算兩回事吧
如果中間都沒有聯絡
這樣要算知情還不知情?



另外
一經認養是否就有扶養義務?
那扶養的定義由誰來規範?

2010-12-31 11:51:07 補充

所以...
女方可以選擇說或不說父親是誰
男方也可以承認或不承認
但是男方或女方一但透過"法律程序"
大家就都得承認"事實"
然後盡相關權利義務?

2010-12-31 11:52:17 補充

那有所謂的追溯期嗎?
例如小孩六歲了
女方可以追溯0到六歲的養育費?
還是六歲開始算?

2011-01-05 14:40:33 補充

那報戶口時
女方將父親登記不詳跟女方將男方的姓名登記上去
會影響所謂認養認定的事實嗎?

假設女方將父親的名字登記上去
沒有婚姻關係可以登記嗎?
登記了
算男方認養嗎?
不管男方知不知情

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
.. 回答者: 冽 ( 研究生 5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勞資權益
回答時間: 2010-12-30 17:58: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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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」,民法第1065條第1項訂有明文。所以非婚生子女如果經過「生父」撫育者,就發生「認領」之效力。
==>關於這個..知悉算嗎?還是要有給錢或禮物等實質上的東西才算"撫育"?
回答:
1.『(前提是:經生父認領者),否則不生其法定效力』;知悉之亦須經由認領,否則不生法定之效力。
2.有給錢或禮物等實質上的東西,當然不能表示知悉喔!然何謂知悉,就得看舉證之證據強弱度而言(女方是否有告知,男方又是否知情),皆會造成法官的心證之動搖。
第二個問題是:
關於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問題。
(1)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,要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。
回答:要是男方是否已有法定之認領,否則在『不知情』知情況,何來義務可言。
(2)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,可以享有「探視子女」之權利(會面交往權)。
回答:同上,沒有監護權,又何來探視權呢?有監護權才有探視權喔!
(3)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,如果雙方協議不成,可以請求法院裁定訂之。
回答:經由法定之認領後:
可由雙方協議監護,共同監護一方為主要監護人,或獨任監護一方為主要監護人,但沒有監護權之一方,亦擁有法定之探視權。
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呢?請法院裁定,係共同監護一方為主要監護人,或獨任監護一方為主要監護人,但沒有監護權之一方,亦擁有法定探視權
===>以沒有婚姻狀況下,小孩一出生監護權在男方還女方?
回答:在沒有婚姻狀況下,又未經認領,當然在女方啊!
如果女生自行報戶口會影響建護權給誰嗎?
回答:『如果男方不知情,又未經認領』,當然不影響你的監護權啊!
如果一開始監護權給女方,發現女方不適合帶小孩,可以在變更監護權嗎?
回答:(如果男方未經認領,又不知情),女方是無法拋棄扶養之義務的。換言之:如男方已認領,雙方皆有扶養之義務,不因婚姻關係是否存在。
如果女方要走監護權,又不讓男方探視子女,之後要告男方棄養,這樣棄養罪名成立嗎?
回答:(得看男方是否已認領為定之),『(如已認領,擁有監護權之一方,也無法剝奪任何一方之法定探視權。『如未認領,又何來探視權,與棄養之罪名』。
以上解答,如有不懂再行補充!

2010-12-30 19:15:29 補充

??是不是如果男女雙方都沒有表示孩子的父親是誰
所有的親屬法律都不成立?
回答:應該解釋『男方』的親權,都不成立!!女方是生小孩的,當然知道母親是誰啊!!
??如果是這樣未來小孩還能找父親嗎?
回答:小孩如果得知父親是誰,當然也有主動『認祖歸宗』的權利啊!!
不然也不會有哪麼多,長大後找到父親的案例囉!!!

2010-12-31 10:38:22 補充

如果女生不承認男方是小孩的父親
那男方沒有權利行使權利義務?
回答:沒有經過『法定程序』有何來權利與義務??

知情的定義聽起來好像模糊不清?
知道懷孕這件事情跟知道小孩到底有沒有生下來
這算兩回事吧
回答:『沒有法定程序前』,知道女方懷孕,
或知道自己是不孩子的父親,或女方要不要給他認領,當然是完全不一樣的是啊!!

如果中間都沒有聯絡
這樣要算知情還不知情?
回答:『沒有法定程序前』,與沒有聯絡,
或知道自己是不孩子的父親,或女方要不要給他認領,也是不一樣的是結果啊!!

2010-12-31 10:38:29 補充

另外
一經認養是否就有扶養義務?
回答:對的!
那扶養的定義由誰來規範?
回答:法律!!『法律才有強制公權力啊!!』,所以你談的問題,才會是法律問題啊!!
★因為我走過一樣的程序喔!!

2010-12-31 10:46:09 補充

補充:(少一個字)
回答:『沒有法定程序前』,知道女方懷孕,
或知道自己(是不是)孩子的父親,或女方要不要給他認領,當然是完全不一樣的是啊!!

2010-12-31 11:10:31 補充

意見者:006 :左頰小梨窩 ( 大師 1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訂婚結婚
『沒錯!!須參酌學說實務!!!!』
該法條這裡所指的「生父」,宜解釋為與非婚生子女(無血統聯繫)之男人;

『如其為(有血統聯繫)之男子認領時,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不得否認』,

否則非婚生子女可任意拒絕認領,以致成為自始無父之子女,此種否認有違自然之種族綿延,期期以為不可。

2010-12-31 11:10:37 補充

回答:沒錯!『如其為(有血統聯繫)之男子認領時,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不得否認』,
民法1066:
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,對於生父之認領,得否認之。
A:是的!!法條有爭議時,須參酌學說實務!!!!
『(有血統聯繫)之男子認領時,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不得否認』
★★★正確學說實務解釋!!★★★

2010-12-31 12:28:13 補充

所以...
女方可以選擇說或不說父親是誰
男方也可以承認或不承認
回答:實務上是如此...

但是男方或女方一但透過"法律程序"
大家就都得承認"事實"
然後盡相關權利義務?
回答:沒錯!!確實如此!!

那有所謂的追溯期嗎?
例如小孩六歲了
女方可以追溯0到六歲的養育費?
還是六歲開始算?
回答:從出生就有義務喔!!
你可以協議『扶養義務』,或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稚兒訴請民事『扶養義務』之訴

2010-12-31 12:34:26 補充

ps:如果男方不盡『扶養義務』,你訴請法院判決定讞後,是具有強制力的喔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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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 意見者: ∮陽光小子∮ ( 大師 1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儲蓄
發表時間: 2010-12-30 16:36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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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簡單來說~~~~
撫育必定有撫育的事實足以其證明(如同居共住撫養或定期給付養育費用等……不是送個禮物就叫撫育~~~不然聖誔老公公就變成天下人的爸爸了~~~

而因為是非婚生子女,所以在法律上未確認何人是生父?自然生父沒有什麼監護權可言(在法律上生父如同陌生人關係,陌生人何來的監護權可行使?更不用提什麼會面探視子女~~~)

只能說:就非婚生子女而言,在生父認領前~~~生父沒有任何的權利及義務
(因為從法律面來看~~根本就不知道誰是孩子的生父?) 002 意見者: ∮陽光小子∮ ( 大師 1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儲蓄
發表時間: 2010-12-30 16:42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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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第二個題目~~同前面所言~~~對方也無法主張男方棄養~~~
原因在於男方就尚無認領的情形下~~~何來的義務去撫養該子女??

而且因為沒有父子關係存在~~~~
除非男方是社工人員(民法1094條)~~~~
不然幾乎是根本不可能取得孩子的監護權。
(試想法院在不考慮對子女的最佳因素下,將監護權判給"陌生人"的情形) 003 意見者: Fang ( 初學者 3 級 )
發表時間: 2010-12-30 17:06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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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根據樓上的發言
是不是如果男女雙方都沒有表示孩子的父親是誰
所有的親屬法律都不成立?
如果是這樣
未來小孩還能找父親嗎? 004 意見者: ∮陽光小子∮ ( 大師 1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儲蓄
發表時間: 2010-12-30 22:12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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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冽大大已經做了回答
在下只補充民法上面幾點
民法1066:
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,對於生父之認領,得否認之。

民法1067:
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
理人,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。
前項認領之訴,於生父死亡後,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。生父無繼承人者
,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。

用口語話來說:
只有生母與小孩可以決定要不要去"生父",
"生父"沒有辦法決定要不要小孩。 005 意見者: Fang ( 初學者 3 級 )
發表時間: 2010-12-31 09:14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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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根據樓上的。。。
如果女生不承認男方是小孩的父親
那男方沒有權利行使權利義務? 006 意見者: 左頰小梨窩 ( 大師 1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訂婚結婚
發表時間: 2010-12-31 10:32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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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=..=

關於認領之否認
(民法第1066條
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,對於生父之認領,得否認之。)←這裡大有問題

後來跑去修了民法課 
根據戴東雄老師(親屬法權威老師)的說法
(中國親屬法 85年修訂版 第三八零頁) 

該法條這裡所指的「生父」,宜解釋為與非婚生子女無血統聯繫之男人;
如其為有血統聯繫之男子認領時,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不得否認,
否則非婚生子女可任意拒絕認領,以致成為自始無父之子女,此種否認有違自然之種族綿延,期期以為不可。  007 意見者: 冽 ( 研究生 5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勞資權益
發表時間: 2010-12-31 10:54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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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意見者:006 :左頰小梨窩 ( 大師 1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訂婚結婚
該法條這裡所指的「生父」,宜解釋為與非婚生子女無血統聯繫之男人;

『如其為有血統聯繫之男子認領時,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不得否認』,

否則非婚生子女可任意拒絕認領,以致成為自始無父之子女,此種否認有違自然之種族綿延,期期以為不可。

回答:『如其為有血統聯繫之男子認領時,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不得否認』,
民法1066:
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,對於生父之認領,得否認之。
A:與學說實物是不一樣的!!
『有血統聯繫之男子認領時,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不得否認』 008 意見者: 冽 ( 研究生 4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勞資權益
發表時間: 2011-01-05 15:16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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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那報戶口時
女方將父親登記不詳跟女方將男方的姓名登記上去
會影響所謂認養認定的事實嗎?
回答:『可以先登記父不詳』,並不會影響『事後補登』認養之事實
如已登記生父之關係,就是已確認為生父了!

假設女方將父親的名字登記上去
沒有婚姻關係可以登記嗎?登記了..
回答:生父與子女之親子關係,與婚姻關係是可以分開處理的,
並不會因為沒有婚姻關係,就能否認親子關係的...

算男方認養嗎?不管男方知不知情...
回答:當然算啦!如果男方並不知情的情況下,也並不影響親子關係,
如男方對於親子關係有異議,亦可向法院提起『否認親子關係之訴』,
待法院勘驗 DNA後,再行判另之... 009 意見者: Fang ( 初學者 3 級 )
發表時間: 2011-01-05 17:20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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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如果男方不知道自己是否被登記為生父
然後女方以這點來告男方棄養呢? 010 意見者: 冽 ( 研究生 4 級 )
擅長領域: 生活法律 | 勞資權益
發表時間: 2011-01-05 17:40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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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點此以瀏覽 ]如果男方不知道自己是否被登記為生父
然後女方以這點來告男方棄養呢?
回答:『然後女方以這點來告男方棄養呢? 』
男方在不知情情況下,,該告訴是不會成立的,,
法律是懲罰,『故意犯』與『過失犯』的!!!
並不懲罰『不知情』的, 1234下一頁 發表意見發表意見很抱歉,您輸入的字數已達上限,建議改寫評論. 發表 取消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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